4006-01-9999

  (一)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地海关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2.只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3.要按海关规定聘用合格的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单证,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责。

  4.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真实、完整地记录进出口经营活动,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保留各种进出口的单证、票据、函电等文件资料。

  5.积极协助、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情事的调查或稽查。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缴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报关企业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上述1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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