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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仍然轻判?家暴受害者的悲哀

2016-10-21 09:50:0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快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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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暴成本低,结婚证是虐杀通行证?

导语:近日,“合肥女律师遭家暴被砍成重伤”,丈夫涉嫌故意杀人罪即将受审。自今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新闻仍然触目惊心,家暴的实施者,尤其是向妇女、儿童施暴的一方,获得的舆论谴责多,承担的法律量刑较轻。防止家暴伤害事件发生,仅靠法律精神的指引远远不够,更需要发挥社会机制多方面的配合,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效贯彻,减少家庭暴力的危害。

中国家庭暴力呈多发事态 法律出台挡不住悲剧重演

若干年前,一部名叫《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风靡荧屏,家暴男安嘉和成为一代人的“童年阴影”。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的国人,第一次把家暴搬到台面上来讲,也鼓励了一批遭受家暴的人勇敢站出来,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震惊全国的北京女孩董珊珊被丈夫家暴致死案,其丈夫王光宇只获得了六年有期徒刑。一直以来,家暴的成本非常低,虐待孩子、殴打另一伴几乎不会被法律制裁,更多的是道德谴责和外人的劝和。即使受暴力伤害的一方起诉离婚,一般也都是以施暴方赔偿了事。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然而法律的出台仍然挡不住一幕幕悲剧重演。

重庆女医生张晓燕,生前长期遭到丈夫殴打,常年受暴使她从绝望走向死亡。张晓燕的姐姐曾拍下她浑身伤痕的照片,一些媒体也报道了她曾做出过逃离摆脱丈夫的尝试,但都以失败回家告终。张晓燕年收入近百万,事业成功、经济条件优渥,但仍然死于家庭暴力造成的悲剧,不禁令人唏嘘。通过其丈夫黄学通的供述,法院判决黄学通六个月的刑期。法院认定张晓燕服用了“乌草”等有毒药品是致死的直接原因,颅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不构成死亡直接因素。然而,一个女性因家暴致死,施暴者只获刑半年,无论有怎样的是非曲直,这个结果很难服众。

家暴阴影难以消除 有法可依仍然轻判?

家庭暴力离我们很近,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家庭暴力使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在某种程度上遭受侵害,严重者甚至威胁生命。同时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更影响了家庭幼年成员的正常生活与成长。

家暴和女性犯罪之间呈现高度正相关。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被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例是35.7%。

不仅是妇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范围也在向儿童和老人扩大。全国妇联2013年出版的《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也十分严重,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则有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

另外,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最难以防范和定罪。尤其对女性而言,遭遇辱骂、威胁、殴打、强奸、杀害等犯罪,丈夫或情侣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其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不把同居关系、分手之后的伴侣或者离婚夫妻纳入其中,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反家暴的保护范围之外。另外,大多数的家庭暴力还没有发展到需要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程度。如果不扩大理解,施暴者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受害者又得不到任何帮助和支持。

在张晓燕一案中,法院截取了受害者死亡当天的片段,却没有综合考虑受害者死亡的前因后果。早在2013年两人就协议离婚,张晓燕有自己的房产,为何不得已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其夫长期殴打孩子、妻子,并对其进行暴力威胁是受害者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有法可依却无法逃脱家暴的魔爪,这才是张晓燕等人的悲哀。

从源头上防止家暴需要完备法律及社会合力

作为民事法律发达的美国,其防治家暴的法律救济制度较为完备,这其中尤以民事保护令最为高效直接,这在美国的学术界和司法界是不争的事实。强大的警察机构积极介入家庭暴力,及时处理家暴事件,能够十分有效地遏制家暴的发生。作为第一个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国家,美国在高效运用保护令上可谓不遗余力。美国的各州于20世纪80 年代中期即开始签发保护令用以保护家暴受害者,为了保证民事保护令的高效实施,各州更是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

1994 年美国《反暴力伤害妇女法》第 40601 款(3)(B)中对保护令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令包括为预防针对另一个人的暴力、威胁行为或骚扰,及为预防针对另一个人的接触、沟通或接近所发布的法院判令或其他命令。”美国的人身保护令形式多样而且效力均及于全国,概括来说可以分为三种:紧急保护令、普通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这其中紧急保护令和普通保护令因其证据要求低、核发条件简单而得到较为普遍的适用。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高效适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受家暴妇女的作用,我国在建立完善相关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时应当积极借鉴美国的经验,以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保护令制度。

依情况的差异,受害人可以申请相应种类的保护令,甚至对于性暴力和精神暴力,有些州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制度,并且扩大了管辖法院。当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时,其可申请法院作出“暂时保护令”或“禁止接触令”,当出现即时危险的紧急情况时,为保护受暴者的权益,法官事急从权可以根据单方申请作出书面甚至口头的紧急保护令。为方便被害人对保护令的申请,美国在《模范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扩大管辖法院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当家暴受害人不堪暴力逃离出走时,可向躲避地的法院进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为了保证民事保护令的有效执行,美国的法律对违反者规定了严苛的法律责任。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为保证民事保护令效果的实现,制定了藐视法庭罪甚至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施暴者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无故殴打受害人的,其行为既构成违反保护令罪,而不问是否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结果。比如,妇女在受到保护令的保护后再次受到丈夫的施暴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官判令施暴者履行保护令之义务或者对其进行民事拘留,也可要求对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定罪处罚。另外,美国设立保护令专审法庭,为家暴之案件开设绿灯。有了绿色通道,在申请人身保护令上,有了更加便捷的途径,减少因排队等原因延误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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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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