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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遮羞布的"某"

2013-11-25 10:40:5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近日,黑龙江省向外通报严肃查处了547起顶风违纪案例。对违纪行为既“严肃查处”,又“向外通报”,赢得人们频频点头称赞。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对包括一位副省级干部违纪在内的案例都只见事不见人,违纪干部都被以“某”字代替,违纪通报如此遮遮掩掩,扭扭捏捏,又引起人们的摇头非议。

  这并非个案。前不久,辽宁省纪委公开通报了10起党员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查处情况,也是“点到为止”。例如其中一起案件通报称:“抚顺市纪委查处某工商分局局长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招待费和部分干部旅游问题。抚顺市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97790元。”这里,作为当事人局长的姓名也是付之阙如,以“某”代替。谁知道“某是谁”呢?

  “某”是一种代称。对人不提姓名,而由“某”代之,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清楚那个人是谁,不知道他姓甚名谁;二是虽然知道那个人是谁,但不便于点出他的姓名。前者如《后汉书?南匈奴传》:“单于居车儿立二十五年薨,子某立。”这里用的“某”,按李贤注:“史失其名,故称‘某’以记之。”现在是通报正在处理的违纪案件,对当事人不可能忘其名,却也要以“某”代之,那只能是由于“不便说”了。

  有什么“不便说”呢?是囿于有相关的规定吗?据有关记者调查,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有些地方在相似通报中,就把违纪者的基本信息完全公开。11月9日,四川省纪委对外通报了4起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涉案人员全部有名有姓。可见,“不便说”是所在地方和单位的自行其是。是由于要保护隐私吗?违纪并非隐私,根本谈不上什么要“保护”。据法律界人士称,用“某”来代替当事人,一般出现在涉及未成年人和涉密人员的对外通报。官方既然决定公开违纪情况,就说明这些信息并不涉密,就应让民众知道这些违纪人员的信息。

  向社会通报违纪案件,采取实名制,而不是采用“某”来代号,越公开,越透明,越能显示对公众负责的精神,越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越能与群众心连心,同时,也越能显示执行法纪的严肃性,越有利于问责制度的落实,也越有利于被处罚的官员在人民的监督下认真改过归正。相反,如果在“千呼万唤才出来”的通报中,还要囿于情面,欲说还休,“犹抱琵琶半遮面”,那将有害于政务公开性透明性的推进,引发公众的疑虑与不满。

  值得一提的是,“某”的滥用,并不限于政界,在商界学界所曝光的违法违纪事件中,也频频出现。前不久,有报道说,佛山有家大型调味公司使用致癌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生产万箱酱油,开始并没有点明哪家企业名称,而是用“某”代之,一时引发市民纷纷猜测。还有教授的作假作弊,虽也有少数人如王铭铭的姓名被披露,但大多在报道中都以“某教授”代之。这里,“某”成了“遮羞布”,其恶果不仅是变相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使通报起不到应有的积极效果,而且因为“某”模糊了真相,会引发人们的乱猜疑,增添社会的混乱。

  某,是梅的古字。《说文·木部》:“某,酸果也。”酸果是酸的。滥用“某”字,弄得不知道“某”是谁,是会让人酸心、恶心的。严肃的通报公告以及新闻报道,应尽量避免用它作“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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