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 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2011年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7194名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此次招考的职位主要是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自治区部分垂管部门地州市、县市区机关。


  一、招考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个别户籍不限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中的说明);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应届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1年4月8日)。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公务员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注: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和婚姻状况为准);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选调生职位除自治区部分高校、地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团委组织推荐报名外,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可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六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试用期内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5年4月8日至1993年4月8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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