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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承担规则

2022-01-05 13:31:31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吉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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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地狱恶魔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的普及随之带来的是车祸事故频发,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成为司法界热议的问题,但是该规则对于我们事业单位考生而言,在认知和适用上还存在一定困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于法规的认知、了解不够透彻清晰,现整理该篇文章用于教学指导。所以需要我们细致学习研究。在对一个犯罪进行了解的时候,其中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必不可少的。立案标准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而量刑标准则是最后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内容,一起了解交通肇事罪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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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制出台,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本质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一项过失犯罪,对当事人的心态确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交通肇事。所以对犯罪人的处罚比较轻。因为犯罪并不是当事人的恶意,而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过失,在结合了犯罪人在犯罪后的心态给予放宽的处罚也是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必要。

交通肇事罪的运用注意下几点:(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例1】2021年5月16日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将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撞倒后,将王某送到医院,垫付400元医疗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李某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②李某行为应定为过交通肇事罪③李某行为属于逃逸行为

A.②B.②③

C.①②③D.①

【答案】B

【解析】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李某应定交通肇事罪,且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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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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