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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常识热点之无效劳动合同

2021-10-09 16:15:4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陕西分院

在常识判断的考试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显得举足轻重。今天,我们将相关《劳动法》的重要考点予以总结。希望对常识判断的备考有用!

一、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解释: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是出于自愿的,必须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一方采用乘人之危等方法,就会使劳动关系的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

解释:如果用人单位以自己绝对的强大优势,提出一些免除自己方的法定职责的,比如:“一律后果自负”、“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这样的条款就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解释: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次双方的雇佣程序也必须合法的。

最后,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主体也必须是合法的。比如,用人单位是合法的单位(相关证件和资质得是齐全的),劳动者是合法的劳动者(年龄未满16岁)。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如果双方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但也会产生劳动报酬,这样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给予相应的制裁。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己的而过错导致的劳动合同的无效,这时候就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例题精讲】张三今年14岁,老成,家中贫寒,为了缓解家中经济负担,张三与某工厂签订了雇佣合同。在工作中,张三受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三与工厂的劳动合同无效

B.工厂因非法用工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C.张三与工厂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D.张三受伤后工厂不得辞退张三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察劳动合同法。

第二步,《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张三入职时未满十六周岁,这种情形下张三与工厂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张三入职的时候还未满十六岁,这时候张三与工厂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B项正确,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所以工厂应该为其非法用童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项正确,因为张三跟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工厂不存在在工伤期间辞退张三的可能。但是工厂可以劝退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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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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