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备考 > 行测 > 常识判断 > “重庆坠楼案”法律知识部分

“重庆坠楼案”法律知识部分

2021-08-05 15:38:5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广东分院

Document

近日,曾一度引起网络热议的重庆幼儿坠楼案出现了最新的事情真相令群众震惊,一度引起了舆论谴责,针对这一热点内容,今天小编想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案情经过,看看其中有哪些内容可能会成为我们的最新考点。

简单的为大家梳理一下案情经过: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下午 三点半,在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有两名幼童从高层坠下,孩子父亲在现场悲痛欲绝,曾一度引起网络热议,质疑为何会发生这种惨案,当然也有人持怀疑态度,不解为何幼儿可以翻过高高的阳台。[2]

由于当时网络中没有确切的后续消息,两个幼童的坠楼死亡之事也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 事件过去了半年多后,七月十六日,相关部门突然传出消息,两个孩子之死,竟是有预谋的人为惨案,而凶手竟是他们的亲生父亲及这衣冠禽兽父亲出轨交往的女网友叶某某。

据相关部门在经过调查落实后传出的相关案情原委:原来,两个幼童在坠楼死亡后,也同样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怀疑,因此在案发一周后,就将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张某请进了派出所,并展开调查,结果根据现场情况,很快发现两个孩子的坠楼绝不是意外,而张某在经过审讯中也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

原来这件事情是当事人父亲为了讨好新交往的女朋友故意推下去的,令人感叹人性之余,其中也有几个内容可能成为我们的考点。

首先是关于张某和他的新女友叶某两人是否能构成共同犯罪,我们知道在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要有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结合相关定义其实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那就是张某的女友在本案中虽然受到道德谴责,但从法律角度讲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因为二人并没有一同实施犯罪行为。

针对这一内容,极有可能在结合案情的情况下用案例的形式考察大家对于主客观一致性的理解。

其次,从另一方面,这个案例也有可以考察大家对于犯罪状态的掌握程度,例如张某曾在网上搜索儿童高空坠落后死亡的可能性,假如他在这一阶段被公安机关察觉其犯罪意图,那么是否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预备呢?

这就要涉及到我们对于犯罪状态的理解,对于其中四种状态每一种发生在什么阶段,当事人是处于怎样的一种心理状态要有很好的把握。

总之,针对重庆坠楼案等刑法热点部分,需要在加强日常关注社会新闻的基础上,从题干中得出最大信息,结合刑法知识储备部分,进而得出正确答案。另外,刑法题目课目可能会比较艰深,但是只要复习充分,关注新闻,同样可以拿到很好的成绩。

2024考试入面分数线
特别推荐

省考面试礼包】|【省考面试系统提升】|【省考面试图书】|【面试题库

相关内容推荐

(编辑:smj)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报名条件?

岗位选择?

笔试科目?

面试方式?

......

点击所需资料,扫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