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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之居住权,你知道吗?

2021-08-04 14:57:0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湖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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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同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环境发生巨变,因此,2021年《民法典》中增加了居住权的有关规定。那么居住权有什么内涵,和我们普通居民的生活又有什么关系,今天小编带领考生共同学习。

居住权顾名思义为了居住生活,即对非本人拥有所有权的住宅所拥有的居住、使用的权利。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明确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例如张三年老,长年被保姆照顾生活起居,他去世后既想把房产留给儿子,单又想让回报保姆恩情。居住权便可解决这一问题:张三可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是可由服务自己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居住权中还有一些知识点需要大家熟知:

一、如何获得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能够依据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居住权能够依据遗嘱成立。

享有住宅所有权的当事人可以借助合同或遗嘱等方式产生居住权。而这两种方式中,又是以通过合同为主。

古语讲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住宅毕竟是公民比较重要的财产,因此,《民法典》第368条指出,“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居住权若要生效,必须经过相关的登记;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根据《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即便在遗嘱中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遗嘱。

二、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可以依法获得当然也可以依法被取消,《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时间到期或者权利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但同时即便双方对存续期间做了约定,还有可能会因为居住权人在约定期间内死亡而导致该权利在期间届满前消灭。

三、居住权的变更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可见原则上当事人不得出租房屋,但后半句自愿前提下又允许当事人可以享有住宅的“占有、使用”之外的“收益”。

四、居住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367条指出居住权合同应载明的内容。假如双方当事人的居住权合同就上述部分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运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将合同内容补充完整。

第一,未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的。合同中未指明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或要求不明确的,由权利人与住宅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必要时还可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居住条件。

第二,未约定居住权期间的。合同中未约定居住权期间的,应根据该权利设立的基础不同而分别确定。若居住权基于亲属关系等身份而设立,应规定居住权期间为居住权人生前所有时间;若居住权基于给付对价的金钱而设立,合同期间可视居住权人实际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居住权合同中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可适用相关规则予以补充。即通过常用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例如当事人双方和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四,未约定其他非法定事由的。合同中未约定其他事由的,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居住权人和住宅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适用习惯法进行补充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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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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