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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四川公务员考试中容易出考点

2018-10-31 17:19:59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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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一直被广大考生们称为最难理解和记忆的内容之一,那么,在四川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有哪些常考点呢?

  考点一:行政原则

  Ⅰ.合法行政原则:强调“授权”,即“无授权,无行政”

  Ⅱ.合理行政原则:强调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Ⅲ.程序正当原则:强调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Ⅳ.高效便民原则:强调行政效率、方便相对人

  Ⅴ.诚实守信原则:强调行政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Ⅵ.权责统一原则:强调执法手段的享有、法律责任的担当

  考点二:行政行为

  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①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Ⅱ.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①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Ⅲ.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①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②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考点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经常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的决定

  省级政府规章(一年内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考点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警告属于声誉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

  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考点五: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及诉讼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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