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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50条(二)

2017-12-25 14:38:4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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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已经进入备考状态,建议各位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考试安排。本文华图教育为大家整理了常识备考之《民法》50条,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21条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22条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第23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24条 侵权行为之债是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25条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26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但无报酬。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第27条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第28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29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30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31条 民事责任之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第32条 民事责任之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33条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方。但是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34条 “过错推定”是由加害人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适用情况包括:(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4)医疗事故责任。

  第35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在2018年湖南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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