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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相关考点总结

2017-06-01 09:13:05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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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相关考点总结

一、自然人住所

考点:自然人住所问题。比如:

(单选) 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从赵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病愈后赵某前往某市打工,并在该市城南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现住在城南区某街道某号。问:赵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赵村 B、李村 C、县中心医院 D、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答案:A。《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要掌握,读熟即可。容易考查判断题,一般直接给出定义的原文。

2.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考查的方式主要是判断题、选择题。比如:

(1)(判断)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正确);

(2)(多选)下列哪些属于民事主体( );

A、胎儿 B、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 D、罪犯

答案:BCD,容易错选为ABCD,很多人把胎儿等同于婴儿,胎儿还没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婴儿已经生了,具备主体资格,若此题A项改为婴儿,就可以选择ABCD。

(3)(多选)民事权利从( )开始。

A、出生 B、18周岁 C、14周岁 D、16周岁

答案:A。很多人不仔细审题,容易选择B或者C或者D项。

3.民事主体出生的时间。多以选择题为主。比如:

(单选)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答案:D。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

4.关于胎儿特留份额问题。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比如:

(1)(单选)法律规定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胎儿出世后不久去世,为其所留份额( ) 。

A、由其母继承

B、在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重新分配

C、由其母和祖父母继承

D、由其母和兄姐继承

答案:A。胎儿出生后,其父母特留的份额就是婴儿的财产,胎儿出生后不久过逝,其特留份额为其遗产,婴儿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故选择A答案。

(2)(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生活份额。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答案:ACE。《民法通则》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法》继承开始后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生活份额。故AC正确,D说法错误。继承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B说法错误,E说法正确。

通过判断题和选择题,可以告诉我们,做题的时候要稳,不要太急躁,尤其是越简单的题,越要小心。如果题干很长,我们也要慢慢分析,有耐心就会得出我们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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