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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省“三支一扶”人员省级集中培训示范班管理办法

2016-11-18 11:09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a/szyf/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导读】2016年云南省“三支一扶”人员省级集中培训示范班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培训坚持业务素质提升与作风纪律养成并重。培训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学生和领队按照营、连、班建制编排。

第二条 培训期间,表现优异的学员,由营级按照参训人数20%的比例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受到连级通报批评的学员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情节严重被营级通报批评、记大过或被培训机构责令退学、取消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评定。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班主任(组织员)、跟班联络员(领队)和班委会(学员党支部)“三位一体”管理制度。班主任(组织员)由培训机构选派,在学员管理部门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跟班联络员(领队)由各州(市)人社局选派,负责整个培训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班委会(学员党支部)采取组织指定或学员民主推荐的办法产生,在学员管理部门、班主任(组织员)和跟班联络员(领队)指导下,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作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员上课出勤、校内用餐、校内住宿公示制度。班主任(组织员)要严格学员考勤,形成完整考勤记录,早操出勤、集中上课、分组讨论、现场教学、文体活动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以及校内就餐、定时归寝等生活安排均属于考勤范围。培训机构要按照班次设置时间长短定期或适时公示。学员无故缺席、迟到,由连级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员请销假制度。学员在校期间应当集中精力学习,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以内由培训机构批准,半天以上由各州(市)三支一扶办领队批准,报经省“三支一扶”办负责人批准。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由连级给予通报批评。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由营级给予记大过处分、培训机构给予责令退学处理。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员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培训机构要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党性锻炼、能力提升、道德品质和遵守培训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发放结业证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结业。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制度。“三支一扶”管理部门要随机抽查学员的上课出勤、校内就餐、定时归寝、学习笔记等情况,随机督查培训机构专题设置、课程安排等教学组织实施情况和对学员的管理情况。学员违反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连级予以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营级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员表现反馈制度。培训机构要及时把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反馈给“三支一扶”管理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省、州(市)“三支一扶”管理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和反映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要将学员请假情况、考勤记录、测试成绩、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学员结业鉴定、培训考核结果等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在培训机构留存,学员相关材料必须在培训结束半个月内通过相关渠道交“三支一扶”管理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员跟踪管理、训用结合制度。省、州(市)“三支一扶”管理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学员的跟踪管理,把“三支一扶”人员培训作为人才培养、发现人才、考察识别人才的重要渠道。把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以及培训后工作能力和业绩是否显著提高作为考核和期满就业安置的重要依据,逐步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使用,不经培训不安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必须在培训班举办后一个月内按照培训班课程要求进行自学,撰写学习心得,由各州(市)“三支一扶”办考核合格后报当期委托培训机构,并发给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简洁俭朴、简约办学制度。“三支一扶”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要如实从俭做好培训经费预算,不得留存结余培训经费。每年原则上举办“三支一扶”人员举行一次集中培训班。各培训班开班和总结不摆背景板,不摆放花草。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学员不准找人代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学习、上课;不得留学员车辆驻校。违反规定的,由连级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员不准违反课堂纪律。学员按席位牌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席位牌位置,请假或缺席者不得撤下席位牌。上课不会客、不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违反规定的,由连级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学员不准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成果。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等。违反规定的,由营级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十五条 学员不准在校外食宿、相互吃请。学员必须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宴请和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由营级视情节轻重对学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管理人员予以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学员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牵头人由营级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连级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人员不准收礼、接收吃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违反规定的,由省“三支一扶”管理部门通报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报到之日起施行。

(编辑: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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