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8 15:43:0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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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心里苦之二:宝宝会不会失去两个宝宝的抚养权
在夫妻双方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两大问题点明之后,还有子女抚养的问题,有网友怀疑儿子是否宝宝亲生,在对于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以下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以上就是根据近几天爆出离婚案件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在有根据的关注该事件的同时,也学习到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对自己的考试有所帮助,另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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