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016-07-06 08:38:2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 资料分析题型
  • 资料分析公式
  • 数资易错点
  • 数量关系公式
  • 常识百年党史
  • 全年时政热点

*资料包涵盖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扫码领福利

保存小程序码至
手机进行扫码

今天为大家带来华图教育网《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预约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推荐↓↓↓↓
国考
备考策略
国考
问答百科
各部委
职位分析
万人
模考大赛

相关内容推荐

(编辑:admin)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贴心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二维码添加客服
关注我们:后台留言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贴心微博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二维码添加客服
验证信息:国考
有问题找图图,答疑解惑小帮手

图书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华图教育:huatuv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万+
阅读量
150w+
粉丝
1000+
点赞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 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 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 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流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科目 国家公务员考试答题须知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解析 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 国家公务员考试分数线 国家公务员面试公告 国家公务员面试名单 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 国家公务员考试调剂名单 国家公务员面试技巧 国家公务员面试礼仪 国家公务员结构化面试 国家公务员无领导小组讨论 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公示

招考信息

招考公告 考试大纲 招考职位 面试公告 成绩查询 录用公示 官方通知 考试日程

报考指导

新手入门 公告解读 大纲解读 职位分析 报考数据分析 报名指导 职位职能介绍 历年考情 数据汇总 政策解读

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专业课辅导 名师指导 每日一练 方法技巧 经验分享

行测

常识判断 言语理解 数量关系 判断推理 资料分析

申论

归纳概括 综合分析 贯彻执行 提出对策 文章写作 综合指导 申论热点

面试

面试指南 结构化面试 无领导小组 面试技巧攻略 面试热点

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

行测真题 申论真题 面试真题 行测模拟 申论模拟 面试模拟 公共基础知识 命中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