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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海关专项提升手册:海关系统职位调研(3)

2016-01-08 10:49:0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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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理论

  (一)海关法律

  1.海关法律渊源

  海关法的渊源即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以及海关系统最高领导机关(海关总署)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位的各种涉及海关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具体为:海关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的海关行政法规;与《海关法》及海关行政法规配套的海关规章;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海关事务的国际条约(公约);海关制定的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2.海关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依据《海关法》授予海关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支配、管理、指挥的权能。具体讲是《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一切权力。海关权力的来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备注:依法执政的必要性。)

  我国海关法授予海关检查权、查验权、查阅权、询问权、稽查权、调查权、查询权、复制权、扣留权、追缉权、配备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等。

  (二)海关要求——“四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努力开创海关工作新局面。“四好”浓缩了海关建设的丰富内涵,集中体现了海关深化工作的高标准、精神风貌的新追求。这是海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战略谋划,是充分发挥海关职能作用的规律性把握,是深入推进海关工作的创新性举措。

  1.把好国门

  把好国门,是海关的职责所在,是海关的立足之本。就是要全面履行海关职责,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好关,全面高质量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海关落到实处;就是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人人学习法律、人人知晓法律、人人运用法律,忠诚公正、严格执法,不仅要严格执行海关法,还要模范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就是要努力提高监管质量,统筹整合人力、科技、财物、保障等各项资源,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措施,全面提升实际监管的有效性,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我们要将“把好国门”作为海关的根本职责和第一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进出口监管能力,始终做到监管有力有效,坚决维护进出境秩序和国家利益,积极推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加强生态把关,促进美丽中国建设。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的“洋垃圾”等大量废物通过走私向我国境内非法转移,严重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百姓健康。我们要筑牢口岸防线,加强可回收利用的废物进口监管,坚决打击“洋垃圾”走私,决不允许中国成为这些国家的“垃圾场”。深入推进打击“洋垃圾”走私“绿篱”行动,突出抓好重点源头、重点区域和重点货物,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协作配合,打击幕后团伙,堵住偷运走私通道。

  加强打击走私,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走私逃避国家税收,冲击国内产业,影响群众就业,危及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毒化社会风气。一小撮走私分子一夜暴富,受损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海关是反走私的主要责任人和主力军,要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坚决开展好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精、准、狠地打击走私违法。进一步完善“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促进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联起手来,解决综合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反走私整体合力。

  促进贸易便利,提升海关服务水平。海关作为国际贸易物流链条上重要一环,既要把好国门、有效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进出口稳定发展。

  2.做好服务

  做好服务,是海关促进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海关为人民的本质体现。就是要全心全意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对海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破传统思维和观念,敢于先行先试,支持扩大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全心全意为地方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合理布局各类开放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机构,支持地方中心工作,促进各地开放型经济协调互动发展;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企业创新和提高竞争力服务,认真研究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各类企业发展对海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创新海关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与管理相对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让群众通关更方便、更快捷、更人性化,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群众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口碑,提高海关工作满意度,切实当好国家的“把门人”和人民的“服务员”。海关人员站在国门一线,直接服务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社会民众,要按照为民、便民、利民的标准,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擦亮服务窗口,打造为民服务的优质品牌。畅通联系群众渠道,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进一步发挥“12360”全国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全天候服务优势,打造海关与人民群众的“连心线”。(备注:“12360”是全国海关系统统一的社会公益服务号码,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策法规咨询、业务咨询、通关求助、投诉举报(投诉、走私违法举报、廉政违纪举报)、信息公开申请、信访建议等事项的综合性服务平台。2012年10月1日,全国海关统一服务热线“010-12360”正式开通,为社会公众提供7x24小时的咨询服务。)

  3.防好风险

  防好风险,是对海关工作的底线要求,是海关事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就是要切实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海关工作的高风险特征,加强警示教育,使廉洁自律意识入脑入心,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高度警觉,把防控风险作为必须始终抓好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全面防范执法风险、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关口前移,把工作做在前面,不要等出了大事后才重视和补救,扎实推进内控机制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就是要守住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避免出现制度性、结构性和全局性的大问题,提高队伍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滥用权力,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4.带好队伍

  带好队伍,是海关发展的组织保证,是海关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就是要带出一支政治坚强的队伍,始终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不动摇、不懈怠,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把反腐倡廉作为海关工作的永恒主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统筹推进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惩防腐败的要求融入各项执法、管理和改革之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造清廉海关、钢铁海关;就是要带出一支业务过硬的队伍,不断提高海关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创新精神,努力提高关员的学习力、执行力和创造力,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人才,把各方面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为海关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就是要带出一支值得信赖的队伍,不仅做到政治强、业务精,而且做到管理好、作风硬、廉政好、效率高,勇于攻坚克难,善于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始终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打造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做忠诚的国门卫士。

  (三)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1.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制度建设。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海关、工商、税务、质检、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用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成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设计理念

  《信用办法》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守信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客观情况,客观、公平、公正地明确了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管理措施。认证企业享受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另一方面充分融入了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的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3.内容

  (1)信息采集

  A规定了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是AEO互认信息;四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是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B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

  (2)信息公示

  A《信用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是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B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3)认证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类标准,其中,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32项,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29项。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备注:相比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主要是减少了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一般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基本要求,享受中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而高级认证企业则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较高要求,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4.落实

  为了保障《信用暂行办法》顺利实施,让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熟悉《信用暂行办法》并尽快受益,海关总署将组织全国各关,通过企业宣讲、在线访谈、12360、网络、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进行系列推广宣传。

  通过宣传,提高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及参与度,让企业切身感受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绝不是海关一家的事情,它还需要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通过会议、走访等形式,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等宣传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在相关部门间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用海关权力的“减法”换取了市场活力的“加法”,使海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企业和老百姓。

  海关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后,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报关企业运用市场机制自主选择、聘用报关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就业门槛,释放创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取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6项审批,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单证流转,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时间、保证金成本,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取消“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和“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之后,对这两项业务不再按照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纳入海关正常通关流程管理,也大大便利了企业报关、通关。

  (五)大通关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重要改革举措。2月25日,国务院公报正式刊登《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方案》为深入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

  1.意义

  (1)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这些都迫切需要对现有的通关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加快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2)有效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口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口岸快速发展,但口岸执法体制和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通关环节多、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口岸在安全管控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

  (3)顺应发展趋势与国际潮流。WTO协定、巴厘部长宣言及决定(《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均要求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国家海关通过建设“单一窗口”等方式,加强边境机构的合作,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世界海关组织(WCO)宣布,2015年国际海关日的主题是“协同边境治理”(CBM,Coordinated Border Management),旨在要求涵盖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边境管理机构实施一种合作的治理方式。2014年APEC会议通过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2015—2025)》文件,提出“我们致力于实现海关和边境管理机构现代化,推进政府整体框架下的规制建设,包括加强监管、标准制定和贸易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

  2.主要内容——“一个立足点,三方面主题”

  一个立足点: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三方面主题:推动互联互通、推进大通关、畅通大通道。

  第一,推动互联互通。

  相通则共进,相闭则自困,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互联互通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方案》从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境3个维度,从机制化合作、信息联通和设施共用3个层面推动互联互通,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最大限度地消除阻碍、压缩成本、增加便利、提高效率。

  第二,推进大通关。

  大通关是一个涵盖口岸多部门协同治理、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等内容的工作机制,是服务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方案》通过推动一体化通关管理、推进协同执法、建立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等改革举措,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以及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改革综合效应最大化。《方案》还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口岸执法资源,开展查验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试点等改革举措,探索体制创新。继续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新模式,海关、质检、边检、海事等部门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明确提出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制约口岸通关效率的因素减到最低。这将起到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减少重复作业,提升广大企业、进出境人员口岸通行的舒适度。

  第三,畅通大通道。

  通过改革,加快建设面向东南亚、中亚、欧洲等地区的国际物流大通道,将有力促进内陆同沿海沿边协调开放、一体发展,助力“中国制造”参与国际市场角逐,也有利于我们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的机遇。

  ——打通关键点。一是完善口岸开放布局。二是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探索联合监管,推广“一地两检”查验模式等,完善国际执法互助,降低人员、商品、资金、信息跨境流动的时间和成本。三是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畅通主干线。《方案》围绕“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从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等“软件”着手,打通“国内段”与“国际段”并举。在国内段,着力畅通多式联运,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多式联运,除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包装容器外,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积极支持发展江海、铁海、陆航等多式联运。在国际段,目前,我国已经与毗邻的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修订了双边政府间边境口岸开放及其管理制度协定,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建立了口岸协作和交流机制,开通了中哈巴克图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中欧海关“安智贸”,AEO互认等发展良好。

  ——拓展辐射面。通过物流通,辐射商贸通、投资通、金融通、服贸通,形成改革乘数效应,提出加快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制度创新与复制推广。对试点成熟的制度创新措施,根据相关条件满足程度,建立“自由贸易园(港)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推动全方位扩大开放。

  3.组织实施

  在改革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上,《方案》分近期、中期、远期作出了相应部署,将一些红利能立竿见影、措施相对成熟以及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能够立即启动的改革措施安排在近期;将一些涉及面广、需要多方共同协调合作、推进落实的改革项目,如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安排在中远期,确保改革实施的有序推进。

  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制定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全国范围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抓紧在珠澳口岸和有条件的口岸分别开展查验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

  2017年底前,在全国口岸范围内全面实现“单一窗口”、“一站式作业”、口岸监管设施资源整合、口岸作业环节前推后移等改革,同时继续修订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改革的配套法律保障。

  到2020年,有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在改革项目实施的组织推进上,《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的跨部门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要求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通关建设的协调和保障机制,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责任。

  (六)海关罚没物资

  1.涵盖内容

  海关罚没物资大多数是在进出境监管中被海关罚没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主要包括:涉案违法类、超期类和放弃类,其中涉案违法类占大多数。涉案违法类的含义不用解释大家都明白,超期类和放弃类大家可能不太清楚。按照《海关法》规定,超期类一般是指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三个月起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放弃类一般是指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

  海关罚没物资品种多、来源广,有进口货物,也有出口货物,有新的,也有旧的,有高科技商品,也有极其一般商品。物资品种范围较广,有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直到百货日用品等,小到一个U盘,大到几千吨的矿物,质地也是参差不齐。

  2.处置方式——拍卖

  国家对海关罚没物资处理有明文规定,坚决不允许海关内部处理。

  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罚没物资,海关都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是海关罚没物资最主要的处置方式。只有对那些不允许流通或国家指定销售的物资,根据情况采取定向变卖、移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销毁、捐赠等其它方式处置。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审批程序,并不是通过“内部关系”处理的。

  首先,海关作为委托人身份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权确定底价、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不得参与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等。同时,海关应派员观看拍卖会并对整个拍卖过程进行监督。

  其次,公开拍卖是海关处理罚没财物的主要方式。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罚没物资,海关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由海关委托财产所在地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拍卖单位进行拍卖。

  第三,有两类罚没物资要特别注意,第一类是海关罚没物资中的违禁品不能拍卖,第二类是国家另有管理规定不宜拍卖的罚没物资,依法可采取定向变卖、移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捐赠、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例如,走私成品油要由国家指定部门销售,文物要移交国家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被海关依法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主要捐赠给公益事业或销毁,当然了,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武器、反动宣传品等等也都不能进行拍卖。

  3.拍卖监督

  海关罚没物资拍卖工作接受财政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被地方政府指定拍卖海关物资的拍卖行一般信用都较高,实行定期淘汰制。海关对拍卖行也定期进行严格的复审,实行优胜劣汰制。在拍卖过程中,海关在确定保留价、监拍等方面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同时,拍卖行也接受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约束。

  (七)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管理

  1.濒危物种

  濒危物种是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生物。在我国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实践中,濒危物种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叫CITES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CITES公约签署于1973年,1975年正式生效,现有178个缔约国。公约属于国际法,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濒危物种以及产品进出国境,都必须遵守CITES的规定。CITES公约中有三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的濒危动植物种。其中像老虎、大象、犀牛、穿山甲、羚羊角、紫檀、红豆杉、兰花、仙人掌、干海马、虎豹狼皮张、大凤螺、海龟标本、鳄鱼、蟒和巨蜥皮制品、玳瑁制品、沉香木片或粉等物种都被列入了管制的范围,也包括熊胆、麝香、石斛、贝母、肉苁蓉、西洋参等中药材。

  2.处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案值小于10万元,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走私案值大于10万-20万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大于20万元,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处以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

  3.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列入附录,生物的活体、整体或部分、制品、提取物都需要相关手续才能通关。而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是禁止国际商业贸易的。只有附录II和附录III的物种才可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进行贸易。

  进出口者需要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或者农业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者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是进口或者出口合同;二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是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四是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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