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三支一扶
【导读】2015年甘肃省一万名考试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为了帮助考生备考,特总结公共基础知识考前模拟题,供考生练习。

  1.【答案】D。解析: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这种原则对死刑、无期徒刑比较适宜。故D项正确。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其不符合本题中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说法。所以选项C错误。

  2.【答案】A。解析: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醉酒后将古某打成重伤,此时他并没有精神病发作,即他对古某的侵害并不是在自己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而是醉酒后采取的行为。而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3.【答案】B。解析: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故本题答案为B。

  4.【答案】B。解析:段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段某将李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趁人不省人事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5.【答案】C。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AB两项因已经被警方控制了,属于如实供诉的坦白行为,不属于自首;D项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自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6.【答案】B。解析:甲是冒乙公司之名与丙签订合同。如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为食用油买卖合同的主体(出卖人、应付款人)。在乙追认的前提下,该合同是因欺诈签订的有效合同,受害人丙公司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非简单形成权,不能用通知的方式撤销。故排除A,选择B;冒名签订合同,假如有效的话,是冒名者自己承担权利义务,未经追认的,不与被冒名者发生合同关系,丙通知被冒名的乙公司撤销或要求乙履行没有道理。故排除C和D;冒名者欲自己承担权利义务,即把自己作为权利义务主体,故不能适用《合同法》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既不能适用被代理人追认的规定,也不能适用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规定),同样,不能适用《合同法》49条表见代理的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7.【答案】C。解析: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不需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故本题答案为C。

  8.【答案】D。解析: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9.【答案】D。解析: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故本题答案为D。

  10.【答案】B。解析: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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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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