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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直至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重要职权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重大事务决定权
(特赦、驻外全权代表任免、全国总动员或局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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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kawa kae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