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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省公务员行测指导;类比推理十大关系

2014-08-26 17:33:5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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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整理“2014年省公务员行测指导:类比推理十大关系”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5省公务员考试。

  (1).种属关系

  也称包含关系,是物种和所属的关系,是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并大于另一个概念外延范围,也可以认为是大类和小类的关系。其逆向关系是包含于关系。在类比推理应试中,要注意先后顺序的区别。如老鼠和哺乳动物,老鼠的属是哺乳动物;再如教科书和书籍,教科书的外延包含于书籍的外延范围内。

  (2).分解关系(构成关系)

  分解关系是对合成事物拆分后构成的关系,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如:“汽车”与“汽车轮胎”、“国家”与“城市”等,在上述两个例子中,汽车和汽车轮胎之间是分解关系,因为相对于汽车轮胎来说汽车是一个整体,而汽车轮胎只是汽车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所以构成了整体和部分的分解关系;反之,汽车轮胎和汽车之间就是构成关系,因为汽车轮胎这个部分在前,而汽车这个整体在后。我们也可以把这种关系进一步引申为组成关系、原料与产品的关系,如粘土∶瓷器,石灰石∶石灰膏等。

  (3).并列关系(同义、近义、同类)

  这里的并列关系是指逻辑反对关系。概括地说,并列关系可分为同级并列和非同级并列。同级并列的两个概念的临近属概念相同,如∶“冰箱∶电视”,它们的临近属概念都是“家用电器”。与“计算机∶菜刀”比较,前者是同级并列,后者则是非同级并列,要参照具体语言环境分析断定。试题中,通常考查同级并列关系。但是,在选项中,会出现非同级并列概念的干扰,注意区分。而同一关系则是进一步把这种并列关系的范围缩小了,但在关系上仍然可认为是并列的,如妈妈和母亲,大鲵与娃娃鱼。

  因此,通常清况下我们把同义、近义、同类、同一等等关系都归为并列关系,也就是它们在同一个所属下是两个同级的种。严格说来矛盾关系也应看作一种并列关系,但是为了做题和讲解的特殊需要,我们把矛盾关系单列讲解。

  (4).矛盾关系(相对关系)

  这种关系应该属于并列关系的一个很特殊的类,在各类试题中经常遇到,所以我们有必要重点讲解一下。所谓矛盾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立关系,也就是在同一个所属下的两类事物或者词语的相对或相反关系。比如“美丽和丑陋”,这两个词语都是对外在视觉的描述词语,属于同一个属类,而他们又是相互反义的,即为相对关系。

  (5).互补关系

  互补关系不同于并列关系,它是指两个相互组合才能构成一个整体或者一个完整的事物或现象的关系。比如我们常见的“羽毛球和羽毛球拍”、“网球和网球拍”、“秤杆和秤砣”等等,如果只存在一个词语或者事物的话,那么对于实现它的整体功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两个事物或者词语相互组合才能构成一个整体,不然就不可能实现其存在的价值或者功能。

  (6).场所关系

  场所关系主要是指事物和其所处的场所关系,这种关系是公考试题中很常见的一种考查关系。场所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现实中的很多场景都反映的是场所关系。如“汽车和马路”、“公共汽车和售票员”、“工人和工厂”等等,这些都是很具体的场所关系。但是在我们的试题中,特别是浙江省考的题目会经常遇到一些抽象的场所关系,比如“子弹和枪膛”、“炮弹和炮筒”等等也是场所关系。

  (7).主谓宾关系(主动客关系)

  也就是指主体、动词和客体的关系,主体一般是关系和动作的发出者或者主动者,动词是具体表明主体动作的范围和形象化,客体则是关系或者动作的接受者或者被动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小刚打篮球”,这个例子中,“小刚和篮球”构成了主客或者主宾关系,“小刚和打”构成了主动或者主谓关系,“打和篮球”就构成了动宾或者谓宾关系。

  (8).属性关系

  属性是事物具有的某些性质或者功能。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事物固有的属性,具有必然性。如“月亮对于月食”,“光对于亮”等。非本质属性如“苹果和红色”,解释为苹果可以是红色的也可以不是红色的。进一步讲,这种属性关系可以抽象化,引申出一种代表关系来,如“红灯∶停止”,“莲子∶爱慕”等,这就是把属性关系上升为一种更广泛的层次。

  (9).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事物发生导致另一个事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前因后果无疑。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非学术场合,其逻辑属性与充分条件关系类似,不赘述例证。此外,还有或然因果关系。指事物间的原因和结果存在某种联系,但不充分也不必要。如:“地震∶海啸”;“雷电∶山火”;“读大学∶赚大钱”等。再者,还有反变因果关系,如:“阳光∶黑暗”。“反变”是对概念的断定或否定后而形成的因果联系。(1)有阳光,就必然不黑暗。(2)没有阳光,是否黑暗不能确定。(可以有灯光、烛光等)。(3)黑暗就是没有阳光。(4)不黑暗,是否有阳光不能确定。在具体分析中,要辨别其中某个概念一旦反变,两者要具有必然(充分)因果关系的性质。上例中“有阳光,就必然不黑暗”就变化为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属性。但是,如果变化为“没有阳光就黑暗”显然是谬误。

  (10).充分条件关系(逆向必要)

  很多时候所给的两个词语或事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可以逆转的映射关系,而是可以由前者必然性的得出后者,但这种必然关系却并不一定是可逆的。当然,有的老师随便把它归为因果或属性等关系,但这并不能概括全部,所以才有必要向大家阐述这种关系。如手术与消毒.正向看,手术一定要求消毒,但是反过来消毒的并不仅仅是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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