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 10:03:3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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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有话说】
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不能止于私下妥协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需要切实可行的现实渠道。尤其是那些对公民权利的公开侵犯,必须得到公开纠正,而不能靠私下的个人妥协。否则,就难以树立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信念。
权利救济不是简单的纠错,一旦失去透明度,公民维权随时可能撞上冰山。广东阳春市发生了一起剥夺村民选举权的事件,原因竟然是村民没有及时参加新农合。
村委会一度很强硬地拒绝上级政府协调,因为村里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出台过一个“土规定”,第一年未参与新农保缴费的村民,视同放弃村民资格及相关福利待遇。而且,他们似乎还有一个很“朴素”的权利观——在村民自治的范畴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
从理论上戳破这种荒谬很容易。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违背宪法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自然无效。
尽管法律规定了人大和上级政府的监督权,权利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相关决议,但在现实中,这些救济渠道往往会出现窄化现象。尤其是当这种侵权以“多数人决议侵犯少数人”的面貌出现时,本该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乡镇政府往往会变得态度暧昧,因为怕担干预村民自治的指责,也怕引起更大的矛盾,而法院也往往不受理这类案件。
纸面上的救济,敌不过现实中的上访无门。村民上访数年,最终等到的公正不过是街道办去做村主任个人的思想工作以及下次改正的承诺。
这种止步于个人妥协的简单纠错,恐怕很难消除多年的积怨,也不利于重申法律的权威。随着农村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矛盾冲突的加剧,地方立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来受理类似申诉,司法机关作为最后的救济,更不能对这类冲突视而不见。
天亮
【新闻回放】
村民未能参加新农合被剥夺选举权
“我什么时候被开除村民资格了?法院才有权力剥夺政治权利,村委会凭什么剥夺我的选举权?”广东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的一些村民因为2003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村里开除了“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街道办曾出面协调,但村干部坚持认为取消村民选举资格的决定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政府不应该干涉。
9月7日,春城街道党工委陆副书记表示,村委会没有权力剥夺村民的选举资格,他们已责令村委会下次选举时不应出现类似情况。
陆副书记表示,城郊村支书兼村主任黄杏源也认识到这样做不对,表态要在下次选举时改正。“他(黄杏源)的思想改变还要一些时间。”春城街道办罗副主任向记者强调,这个事情街道办一定会妥善解决好。
(据南方农村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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