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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级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下一年度工资待遇下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社区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自治区开展示范教育培训,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由同级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情况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作为续聘、调整岗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在社区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学费补助。积极组织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章 报酬与保险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岗位报酬、年限报酬和津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盟市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不得扣减或者拖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下派各类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要在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备案,下派人员要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统一分配,由相应的社区居委会统一安排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由下派工作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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