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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湖北省十堰市中心城区网格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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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员队伍管理,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质效,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社区网格员管理的意见》(十办发[2012]4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网格员的主管部门为综治办,由市、区两级综治办分级负责,市、区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对社区网格员的各项管理,街办、社区负责管理社区网格员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社区网格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保护在网格内采集的居民、商户的私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网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有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提出申诉;
 
(五)申请辞职
 
第三章 录 用
 
第五条 网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三)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会计算机操作,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十堰市户口,30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网格员的招录采取实行全市统一领导、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统一管理的办法。网格员的招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第七条 网格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网格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设置。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各区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与新录用的网格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九条 统一建立网格员后备人才库制度,保证网格员出现空缺时能及时补充到位。网格员后备人才的招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 市、区网格监管中心对十堰城区网格员实行统一的编制台账管理,建立健全网格员动态调整档案。规范网格员人事档案管理,网格员人事档案由所在区人社局统一保管。市网格监管中心定期对各区网格员队伍变化及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根据网格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网格员素质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社区网格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 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负责制定网格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各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网格员的综合培训。专业培训由市直相关部门报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后提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社会工作师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
 
第十三条 网格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市、区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和街办、社区要做好考勤和培训记录等工作。网格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网格员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网格员按照“一人一格、综合履职”的要求,主要负责网格内人、房、物、事、情、组织等基础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民政服务、计划生育、环境卫生、食药品安全等工作。
 
第十五条 网格员日常工作以“社区e通”为依托,在网格内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以“三实信息”为基础,对网格内房屋、门牌、居住人、户等基础信息进行采集上报。
 
第十六条 普查。网格员按照市、区网格监管中心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对网格内的基础信息进行一次性普查。
 
第十七条 入户走访。网格员按照按照市、区网格监管中心统一安排,对网格内所有居民进行入户走访,及时采集、上报人口基础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日常巡查。网格员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必须在网格内开展两次巡查活动,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5小时。对网格内基础信息的变动情况,发生的各类社会矛盾、城市管理等问题进行采集或核查上报。
 
第十九条 收集社情民意。网格员在入户走访、日常巡查时,应及时收集网格内居民,特别是特殊人群的公众诉求和服务需求,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社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接受市、区网格监管中心指令,完成市、区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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