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4 10:22:5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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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待打印准考证
1、缴费成功后,本次网上报名确认工作完成,请考生于2013年11月18日10:00—2013年11月23日12:00再次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2、报考涉密部门的考生于2013年11月19日—20日到辽宁人事考试局一楼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十、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
1、考务咨询电话:
(省直考区)024-23447331
(大连考区)0411-84618883
2、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26
3、缴费咨询电话:024-23447308
十一、地址及联系方式
1、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
2、大连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0号窗口) 电话:0411-84618883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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