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13:59:4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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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性文件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 “人民权利” “司法” “经济” “文化”五部分,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 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 初步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 平等。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 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7年10月10日解放军发布的政治宣言。提出了 “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和政治任务,制定 了实现这一政治任务的基本政策:第一,打倒蒋介石反动政府,逮捕和惩办内战罪犯,铲除国民党统治的腐败 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否认蒋介石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蒋介石政府所借一切外债; 第二,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同时废除封建土地剥削 制度,彻底摧毁国民党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第三,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 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从而敲响了国民党南 京国民政府的丧钟。
3.《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 政策,这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即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 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和恢复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吸收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政治方面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及自由与安 全,破除迷信,保护守法的外国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动。经济方面要发展农业,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建立 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文化教育方面建立 正规教育制度,提高大众文化水平;建立广泛的文化统一战线,团结知识分子为建设事业服务。对新解放区和 新解放城市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二、土地立法
1. “五四指示”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在解放战争中战胜国民党反动派,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中 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其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又叫“五四指示”。该 指示决定改抗战时期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 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2.《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 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 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刑事立法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刑事立法比抗战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刑法原则方面,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在刑罚制度方面,这一时期创立了 “管制” 刑种。
解放战争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分子,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 行。其主要内容是:镇压地主恶霸。惩办战争罪犯。肃清政治土匪。取缔反动党团、特务组织。解散一切反动 会道门迷信组织。
这一时期的刑罚种类没有统一规定,在各地区的刑事立法中,主要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罚金、没收财产、褫夺公权等刑种。
四、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体系的完善
(1)各级人民法院的建立
整个法院组织体系分为大行政区、省(行署或行政区)和县三级。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一般设 有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组织分别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华北人民政府设 华北人民检察院,首次实行了审检分立。关于司法行政事务,由另设的司法部管理。关于法院的职责和权限, 各解放区都制定了单行法令规章,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限。大多数解放区确定了三级三审制和上诉 制,同时加强了审判复核制度。对于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华北人民法院复核并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方 能生效。为了方便群众,规定人民法院不再征收诉讼费。
(2)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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