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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1

2013-08-09 11:36:5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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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立宪”

  1. “预备立宪”的背景

  从国际环境来看,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各帝国主义国家瓜分中国的美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 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 实行“宪政”。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以孙中山为首的 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希望通过立宪分得一些权力。为摆脱这场 严重的政治危机,挽救濒临崩溃的统治,迎合西方列强的需要,敷衍国内的舆论与民情,以西太后为首的清朝 廷也逐步认识到,只有进行“革新”,才可避免“全局糜烂” “溃决难收”的局面的出现。因此,清廷朝野上下 争言变法,实行“新政”,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2. “预备立宪”的原则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也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 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清楚地表明了所谓的“预备仿行宪政”的真正目的, 在于要求天下臣民“忠君爱国”,维护专制统治,钳制民意,而非行真宪政,以保护臣民权利。

  3.《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由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制定、公布 “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并不是正式的宪法,而是一个以 确认君权为核心的钦定的制宪纲领。《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共14条,确定了皇帝拥有的广泛权力。实际上,《宪法大纲》只是将封建皇 帝已经具有的独裁权力加以规范化、法律化而已。除正文外,《大纲》在“附录”部分列举了 “臣民权利义务” 共九条。

  4.咨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的咨议局筹建于1907年,于1908年7月公布章程,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是“预备立宪”过程 中由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依照《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的规定,咨议局活动的宗旨是“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 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 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清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资政院作为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同咨议局一样,其筹备工作也始于1907年。1909年8月23 日,清政府公布了包含近70条条文的《资政院院章》。依其规定,该院可“议决”国家的年度预、决算,税法 及公债,法典的修订、修改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但是,它的一切决议,均须“请旨裁夺”;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长官可要求复议,若资政院与行政官员意见不一,则要分别具奏,“恭候圣裁”;皇帝有权谕令资 政院停会或者予以解散。所以,它在行使所谓“权力”方面,只不过是徒有其名的装饰品。

  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的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则只字未提,这充分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点尚聚焦在“权力”而非“权利” 上,体现了中国人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修律活动

  1.修律活动的指导思想

  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后来被清朝统治者反复解释和强调:“折中 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 同时,“不外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纲常,不能从实质上损 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

  2.修订法律馆

  清官署名,清末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置,掌修订各项法律。特派大臣管理,下设提调、总纂、纂修、 协修等官。公元1904年5月15日,一个和帝国气质完全不同的机构开始运作:清廷“修订法律馆”开馆办事。 馆中为首的是64岁的著名法律专家沈家本。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大清现行刑 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 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中规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 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 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 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 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4.《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共两编五十 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它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 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 褫夺公权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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