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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考点大集合

2013-06-04 13:36:5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5月25日,即将迎来西安事业单位考试。广大考生的复习也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最后阶段,需要对之前所有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归纳整理,把握考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华图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专家燕坤特围绕法律中的考点进行讲解,帮助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一、法律效力层次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一般而言,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次的高低。(2)适用范围。一般来讲,适用于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和全国地域的一般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制定时间。一般而言,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来讲,后制定的法的效力优于前制定的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二、法的溯及力

  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某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拟定有关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

  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规章,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一国两制”的原则,除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其立法权按宪法的规定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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