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3 15:42:5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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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年龄
(1)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都需要具体刑事责任能力),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五、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刑事强制措施
⒈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公检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强行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方法和手段。
⒉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⑴拘传;⑵取保候审;⑶监视居住;⑷拘留;⑸逮捕。
七、级别管辖
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⑵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的职权
⒈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⑴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⑵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⑶解释法律。
⑷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⑸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⑹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⑺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⑻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⑼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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