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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二)参考答案及解析(5)

2013-02-19 11:17:35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四、案例分析题

  (一)

  66. A[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4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故选A项。

  67. C[解析]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行窃,被保安发现,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因此,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

  68. B[解析]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既遂的犯罪停止形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欲返回单位,用匕首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李某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9. D[解析]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其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70. B[解析]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本案中,李某并未盗得财务,不属于犯罪既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

  71. C[解析]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所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72. ABC[解析] 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注意,按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人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73. AC[解析] 乙女和女儿为甲男的法定继承人。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74. A[解析]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75. ACD[解析] 乙女作为配偶有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作为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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