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招考 > 招考信息 > 官方通知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规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

2012-10-12 19:53:5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 资料分析题型
  • 资料分析公式
  • 数资易错点
  • 数量关系公式
  • 常识百年党史
  • 全年时政热点

*资料包涵盖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扫码领福利

保存小程序码至
手机进行扫码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预约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推荐↓↓↓↓
国考
备考策略
国考
问答百科
各部委
职位分析
万人
模考大赛

相关内容推荐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递补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补录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公示|录用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分析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分数线

(编辑:admin)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贴心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二维码添加客服
关注我们:后台留言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贴心微博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二维码添加客服
验证信息:国考
有问题找图图,答疑解惑小帮手

图书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华图教育:huatuv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万+
阅读量
150w+
粉丝
1000+
点赞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 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 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 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流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科目 国家公务员考试答题须知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解析 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 国家公务员考试分数线 国家公务员面试公告 国家公务员面试名单 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 国家公务员考试调剂名单 国家公务员面试技巧 国家公务员面试礼仪 国家公务员结构化面试 国家公务员无领导小组讨论 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公示

招考信息

招考公告 考试大纲 招考职位 面试公告 成绩查询 录用公示 官方通知 考试日程

报考指导

新手入门 公告解读 大纲解读 职位分析 报考数据分析 报名指导 职位职能介绍 历年考情 数据汇总 政策解读

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专业课辅导 名师指导 每日一练 方法技巧 经验分享

行测

常识判断 言语理解 数量关系 判断推理 资料分析

申论

归纳概括 综合分析 贯彻执行 提出对策 文章写作 综合指导 申论热点

面试

面试指南 结构化面试 无领导小组 面试技巧攻略 面试热点

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

行测真题 申论真题 面试真题 行测模拟 申论模拟 面试模拟 公共基础知识 命中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