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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按时上下班跟奉献精神有关系吗

2012-09-20 13:01:1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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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因为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有奉献精神”,被某电子商务公司劝退,引起网友的热烈讨论。

  按时上下班被公司劝退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被公司开除,领导的理由是:按时上下班,没有奉献精神。入职一个多月,每天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纰漏生产事故,唯一就是每天准时上下班:9:00上班,18:00下班。结果前天领导找我谈话,说工作态度有问题,不敬业太懒散。不符合公司企业文化,让我主动离职。”

  此帖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纷纷称“‘员工无私奉献’等已成为一些单位反复鼓吹的企业文化,谁敢提出异议马上就成了没有奉献精神,再这样下去,免费加班成了模范,按时上下班成了异类。”不少网友戏称平时是在“用生命加班,挣加班费当医疗费。”

  据悉,把加班作为一种文化来推崇的企业屡见不鲜,虽然很多企业不会将不加班的员工开除,但他们所在的职场环境却是推崇以“早到晚走”来体现“爱岗敬业”的,多数人通过这种表现来获得领导好感。

  六成职场人自愿被加班

  据《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职场人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有30.3%的人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六成人是自愿加班。另一项来自Kelly调查公司的中国加班城市排行榜中,武汉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杭州、西安。

  频繁加班,虽然多因“人在职场身不由己”,但也不乏为了生活而自愿加班者。周俊是知名电器制造公司的一名基层操作工,加班是他主动要求的,因为加班一小时,可挣奖金20元。“我们的基本工资只有1180元,其余的全靠奖金,主要也就是加班费,我最长的工作时间是一天16个小时,基本上人已经麻木了。”

  据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一线操作工的工资相当一部分来自加班工资。而办公室白领中,加班则更多是因为企业竞争激烈,不加班拿不出好的工作业绩。

  “因为行业竞争激烈,加班是很正常的,企业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某私营企业的一位老板曾表示,连他自己都很少晚上10点以前下班,员工自然也没有理由例外。

  超时加班自愿也属违法

  对于避免“被加班”或少加班,智联招聘相关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劳动法》规定每月可以加班的最长时间是36小时。假如企业总强迫员工加班,那么员工可以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武汉第一财经网职业顾问文轩介绍,部分外企已成为员工被加班重灾区,员工往往敢怒不敢言。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加班费机关算尽,如不设考勤记录,约定加班时间等。要打破“加班风潮”,需要在法律上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劳动监察部门应探索从“有举报再介入”转变为主动介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荆楚网)

  正常上下班就“没有奉献精神”?

  “按时上下班”就是“没有奉献精神”,尽管涉事企业还没有做出回应,但类似这种把加班作为一种文化来推崇的企业屡见不鲜,虽然很多企业不会将不加班的员工开除,但他们所在的职场环境却是推崇以“早到晚走”来体现“爱岗敬业”的,多数人通过这种表现来获得领导好感。

  对此网友纷纷发表意见,网友“jvy09250”说:“‘舍小家为大家’、‘员工无私奉献’等如今已成为一些单位反复鼓吹的‘企业文化’,谁敢提出异议马上就成了‘没有奉献精神’的典型,长此下去,‘免费加班’就成了常态,按时上下班反而成了异类,这其实是一种对员工地剥削。

  前段时间,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中国职场人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8小时。其中,有30.3%的人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最长达16小时,有近7成职场人回家后还会继续工作。

  富兰克林名言“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作为大工业时代的座右铭,曾影响了整个世界,激励了无数人化身为社会机器的一个齿轮。“快、快、快!”如此的催促声似乎已成为人们内心不得不面对的声音。

  去年,25岁的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审计员潘洁因病毒性感冒引发急性脑膜炎猝死。普华永道虽否认潘洁为“过劳死”,但过重的工作负荷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却是事实。年末,又传来北京女白领方言因急性胃溃疡导致失血性休克去世的消息。她生前在微博上自称长期加班,无法准时就餐。

  网友“素素”认为:“现在很多劳动者都不得经常性地加班,并且是在没有加班费的前提下的,遏制畸形的加班文化不仅要依靠企业自觉,国家的监管也是相当必要的。”

  记者查阅发现,《劳动法》第九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此,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哲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法律虽有规定,但仍有欠缺:“首先,惩罚力度不够。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往往不具威慑性;其次,执行力度不大。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警告、责令改正甚至处罚。”

  如何消除这种畸形的“加班文化”,网友“得道者多助”认为,“这一切,既应寄希望于相关政府部门为劳动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更应寄希望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一个劳动者,只有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才可以保持持久的创造力和活力。” (新华网)

  “奉献精神”不能成劳动侵权遮羞布

  如果网帖内容不虚的话,则不仅展现了我国当前劳资关系中的资方绝对优势,而且也暴露出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端不尊重,竟然把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当作对普通职工的“最低要求”,并以此作为决定职工去留的“公开”依据。企业毫不掩饰地把“奉献精神”当作劳动侵权的遮羞布,这决不是什么“加班文化”,而是公然实施的违法行为。

  职工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有奉献精神”,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特别是刻意抛开法律评价而进行道德评价,无形中给职工灌输了一种“正常上下班不正常”的思想,迫使其“自愿”加班;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偷换概念模糊职工是非标准,实际是在减轻企业的负担,淡化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为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侵权寻找合法借口。

  “奉献精神”是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的基本内涵,任何时代和社会都不可或缺。但“奉献精神”只能是对职工的道德要求,是高要求,而不能作为对全体职工的“底线标准”,更不能把它作为衡量职工是否合格、决定其是否被继续雇佣的基本标准。否则,就等于把道德要求变为法律标准,变相抬高了工作标准和职业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职工发扬“奉献精神”,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必须是偶尔为之。如果加班成为家常便饭,企业就没有权利要求职工“无私奉献”,而必须依法发放加班费,并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否则,该企业就涉嫌对职工压榨和剥削,违反我国劳动法。

  尽管如此,我们却非常遗憾和痛心地看到,当前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俨然成了“卖身契”。职工一旦入职,劳动强度极高,一味地向职工压任务,一直压到不长期加班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长期且每天长时间加班反而成为一些企业所谓的“加班文化”,不仅严重侵犯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而且严重威胁职工身心健康,导致年轻员工“过劳死”频发。

  当“奉献精神”成为众多企业劳动侵权的遮羞布,作为劳资关系中固有的弱势一方,劳动者不仅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被侵权现状,甚至在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劳动者连“叫板”的勇气都没有。这从另一方面又强化了企业的强势地位,对劳动力的使用更加变本加厉。

  只有劳动执法给力,劳动者才有勇气和胆量叫板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也才可能制止企业不断抬高的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才能撕下蒙在一些企业脸上的“无奉献精神劝退员工”遮羞布,让普通员工不再成为道德高标准的牺牲品。(法制日报)

  何时告别畸形的加班文化?

  大多数对此现象深有同感的人不一定有过亲身经历,但是,他们所生活的职场环境却是推崇以“早到晚走”来体现“奉献精神”的,多数人通过这种表现来获得领导好感,以保住职位并获得升迁机会。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无论是按照法律法规,还是按照劳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都必须被限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即使有加班,也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且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但是在实际上,很多劳动者却不得经常性地加班,并且是在没有加班费的前提下进行的,美其名曰“奉献精神”。

  改革开放的一大成就之一,就是实现了人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单位不再是包办个人一切的地方,也不再是个人生活的全部。但是目前来看,整体上的职场文化对于“奉献精神”仍然推崇备至“奉献精神”历来受人推崇,被认为是一种崇高的精神,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才有“奉献”可言,而且即使是此时的“奉献”,也必须在奉献者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当“奉献”涉及的对象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的私利时,“奉献”便无从谈起。特别是在公司漠视员工利益的情况下,所谓的“奉献”更像是引诱员工主动接受压榨的高帽子。换句话说就是,“奉献精神”只是用人单位的一个幌子,是他们的获取利润的一个手段,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却极力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公众在这个帖子面前表现出来的情绪,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集体焦虑。当下,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仍然处于绝对的劣势,所以很多时候,即使明知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即使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明知所谓的企业文化严重畸形,劳动者也不知不接受,不得不忍气吞声。这是极不正常的。很难想象一个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社会,可以保持持久的创造力和活力。

  这一切,既应寄希望于相关政府部门为劳动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更应寄希望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否则,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畸形的加班文化就不会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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