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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卷(A类)(2)

2012-08-07 15:49:23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4.而同样是在5月1日,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正式生效,规定28类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并作为单独条款出现,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表明了中国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和对国民健康的重视,但是仔细查看《实施细则》就会发现,这里并没有涉及不执行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将受到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和执法主体,不少人认为这是政策的软肋。《实施细则》里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等。禁烟本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却将责任转移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身上,而他们只是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行政执法权,怎能担当起禁烟的重任?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会有多少人将新《实施细则》放在眼里?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将导致禁烟效果不佳。

  如某市曾在2010年实行号称“史上最严”的控烟条例,明确规定餐厅、网吧、公园、游乐场、机场、火车站、体育馆、咖啡厅,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条例制订之初,某市就确立了由一个机构综合组织协调,包括市卫生局、公安局、教育局、市地铁总公司等在内的15个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但是多头管理却陷入了“无人管理”的真空。声势浩大的立法宣传之后,市民既没见到有谁去制止违法吸烟,更没听说有谁因违规而被处罚。有人调侃道,“一支烟”难倒了15个部门。

  5.由于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过快,中央出台了包括限购在内的住房调控政策。2011年3月18日,我国南方某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8月份,再次下发《关于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而在10月11日上午,该市住建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告称:“10月12日起放宽限购条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含)的住房产权转移,不纳入限购范围;允许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增购一套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但不到12个小时后,该局又在网站上通告称:“为进一步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并综合评估政策影响”,暂缓执行该政策。限购松绑昙花一现,该市上演的这一出“房产新政闹剧”掀起了轩然大波。

  出于环保考虑,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实施几年来,有顾客说,“我记得以前去超市买东西,那塑料袋子是免费给你的,但是前两年非要搞什么地球环保,禁止使用塑料袋,结果现在塑料袋非但没有禁下来,反倒是开始收费了,去超市购物,两三毛的袋子算不得什么,选择购买塑料袋的人很多。”有关调查发现,超市里虽然塑料袋用量少了,但是连卷袋使用量剧增,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路边摊,“限塑令”形同虚设,推广效果甚微。日前,在一个农贸市场的早市,一卖菜的商贩说,一开始查得很严,后来慢慢地就不怎么管了。

  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省倒数1—3名的位置。2008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落后的帽子,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生育实行高额罚款,具体的罚款标准是: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超生第三胎罚款5000元,超生第四胎或更多罚款为10000元。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县里的生育数量。同时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调动基层计划生育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策还作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即罚款所得,村、镇两级各提成30%。这项政策实施两年多后,县政府调查发现,根本没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超生问题仍然很严重。许多人宁愿交纳高额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有些没钱的家庭甚至举债生育也在所不惜。似乎有很多人觉得,交了罚款就等于购买到了计划外生育指标,就具有了合理合法的权利,不少人甚至在未生育之前就预先把罚金交了上去。

  6.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在食品三要素中,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如英国的“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的“二 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2011年又爆发“过期染色馒头”“过期面包”,以及面馆用“牛肉膏”添加剂,90分钟让猪肉、鸡肉变牛肉,为保鲜防腐,不良者则将水银注入刀鱼体内等丑闻,每一条都让人触目惊心,以致有人惊呼,别告诉我什么有问题、什么不能吃了,请告诉我什么没有问题,我还能吃什么。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食品安全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全国每个地区所特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度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立法有两个非常典型的特征:一是对于不能扩大部门利益和权力,却要增其责任的立法,有关部门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将其长期搁置。二是对于能够有效扩张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有关部门往往会积极推动立法,而且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出极强的“部门本位”“部门中心”倾向,以部门意志和部门利益来支配立法,将立法视为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有效工具,在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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