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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州市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卷(2)

2012-08-07 13:56:0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材料七

    此次“百度文库”事件,并不涉及真正的诉讼,更多的是作家利用自身影响力而进行的公关攻势。“‘避风港原则’是‘万恶之源’。”互联网大佬们如果只懂一个法律名词,一定不是“著作权”,而是“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就导致了资源共享,先上传,若被指证侵权,再删除。当时“避风港原则”是为了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但是今天,中国互联网经过十几年发展,已成庞然大物。百度谈判代表认为,YouTube等美国网站也是自主上传,适用“避风港原则”,为什么在中国不行。而目前作家仍要坚持在法庭之外抵制“避风港原则”。因为作家面对“避风港原则”并没有太大的胜诉把握。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百度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最关键的就是百度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权益。作家代表们表示,此次对“百度文库”的维权行动虽有进展,但仍未能改变“避风港原则”等基本模式,希望百度能在《著作权法》基础上,与出版行业重启谈判。

    材料八

    与百度的“富”相比,作家们却显得很“穷”。知名作家韩寒曾经道出作家们的收入颇为微薄:一本25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8%,可以赚两元,其中还要交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3.4万,一年赚1.7万元,如果他光写书,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而网络作家收入则同样寒酸,韩寒透露,很多网络作家更是一天要写一万字,靠着千字两分钱的下载收入维生。幸运的是,依靠网络的放大性,一部分网络文学作家也能达到百万收入量级。不过全国能够达到百万收入量级的作家寥寥无几,网络作家同样十分辛苦。

    经济学家Kirzner说,企业家之渴望利润就相当于风力之驱动帆船。的确是风力驱动了帆船,但却不能指望它必然把船吹向正确的方向。占据中国搜索市场垄断性地位的百度,可以把它看做是一艘巨轮,却也不可避免地因为利益而偏离了正确的航向。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名言:“通过追求(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材料九

    经过三日的人工删除,百度方面表示,截至昨天中午12时,“百度文库”中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仍然只是公关策略,无法解决侵权盗版问题。”作家代表们告诉记者,如果百度正版化,那么双方将走向双赢,但是现在根本没有从上传模式方面解决问题。不过“百度文库”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百度会持续排查,并将通过4月中旬上线版权DNA识别技术进一步从源头上阻止非版权作品的上传。不过,目前“百度文库”其他栏目下仍有部分涉嫌侵权的文档。百度方面表示,全面清除侵权类作品后,下一步工作重点将放在加大与出版社及版权方的合作方面。百度将探索通过用户付费、网络广告等方式,帮助版权方获益,同时将大部分利益回馈给版权方。“更重要的是在授权的前提下,与版权方展开谈判,达成共赢的合作模式,争取能够找到一些真正帮助作家的模式。”

    材料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上述条款体现了被知识产权法律界称为“避风港原则”的部分内容,同时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条款”,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条: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为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版权保护发达国家提出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所借鉴: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按照这一理论,即使网站上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美国最大的MP3下载网站Usenet败诉,用下载方式分享作品的海盗湾创始人坐牢,都是依据这个道理。也就是说,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立法应该逐步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确定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创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将替代以创作者为中心的版权交易机制。

    材料十一

    北京市版权局的态度可能会让百度紧张。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文库”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最终形成《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方式的调查报告》提交给国家版权局。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局面几近失控。

    对此,百度称只要采用资源分享方式(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就天然进入“避风港”,而不必对用户上传的任何作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履行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和滥用。”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韩志宇向记者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亦是可行。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北京市版权局颁布的《意见》指出,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有效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意见》同时要求,上传者应提供版权权属证明方可上传,这其中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明显属于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的作品;电视、网络直播节目;知名作者、厂商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材料十二

    作为一直在残酷市场竞争中摸爬滚打的民营出版商,对于数字出版给传统出版市场带来的微妙变化,自然最为警惕。虽然他们在国内出版界拥有自主出版作品版权最多,且基本都是畅销书的地位,但是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仍让他们对未来竞争格局的惶恐和担忧不断升级。数据和资料显示,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数字出版已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新大陆”。据统计,单是数字出版中的硬件电子阅读器,其在2009年出货量便达382万台,2010年则翻了一倍多,多达910万台。

    国内企业亦纷纷进入电子阅读器生产领域,形成了硬件制造商、技术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共同参与的产业发展格局。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阅读器的出货量占全球总量21.4%,仅次于美国。百度在2009年推出“百度文库”,中国移动推出手机阅读基地,中国电信则建立了天翼数字阅读基地等等,这无不宣布一个可怕的信号——纸质书的未来是黑暗的。

    这一“暗示”在2009年达到“高潮”。这一年,不仅国内一些大的民营书店相继宣布倒闭,在美国,67岁高龄的《读者文摘》对其美国业务申请破产保护,今年,美国第二大连锁书店运营商Borders申请破产保护。

    地球另一端发生的事件,不仅是美国传统出版产业链条上的整体动荡,更是对国内出版商发出的警告,如果不去改变,等待的一定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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