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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公选案例分析:个人行为的法律身份

2012-01-01 16:13:0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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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1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2

  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间违章搭建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1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1000元。

  请问:

  (1)张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要回房款7000元?

  (2)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李某明知出卖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反而将违章建筑卖给张某,使张某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

  (2)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其使用人不应得到补偿。可见,动迁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酌情付给张某1000元已是对张某极大限度的照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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