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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公选案例分析:污染行为谁来管

2012-01-01 16:08:2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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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1)

  造纸厂的污染行为谁来管?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请问: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分析题(2)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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