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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干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法(3)

2010-09-24 15:22:2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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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12.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职权、职责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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