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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干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宪法(2)

2010-09-24 15:16:3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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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选举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选举权;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7."一国两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有自己的货币,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围内征税,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在《序言》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过来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三大文明的发展要齐头并进地协调发展,不可畸轻畸重、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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