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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4)

2010-03-01 09:43:3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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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可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开始实施点

    犯罪着手点

    犯罪得逞或既遂点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欲着手而不能”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达(达即得逞)而不能”。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达而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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